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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部能源局今天舉行《電業法》修正公聽會,由於修正草案明定公用事業、學校、社福機構的優惠電價,未來要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,交通部、教育部、衛福部齊聲表達不滿,認為將排擠整體預算;不過,能源局態度強硬表示,過去全由台電吸收,「有點再吃免錢午餐的意思。」現行《電業法》規定,自來水、電車、電鐵路等公用事業、路燈、學校、社福機構、身心障礙者,電費應低於普通電價。《電業法》修正擬將發電、輸配電、售電分割,朝電業自由化邁進,未來電業不只台電一家,因此將優惠電價回歸各主管機關支應。交通部路政司胡迪琦簡任技正表示,原版本是由所有用電戶平均分擔,未來由主管機關編列,將排擠預算,否則就會轉嫁消費者或限縮服務,建議經濟部維持原條文。教育部代表表示,去年各級學校電費14多億元,以國民中小學居多,但地方政府仍會請中央協助,教育部負擔許多重大政策,財源安排艱鉅;電業法雖然開放競爭,仍屬特許事業,應考量社會公平,給予學校與弱勢團體優惠。衛福部代表指出,去年社福機構、身障者家庭電費共支出9000多萬,明年編列了9500多萬,已經被主計總處刪除,其理由是應由台電吸收,不需由機關編列預算撥給台電,希望能源局能就此與主計總處溝通後,再增列此條文。能源局電力組副組長吳志偉表示,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,電價優惠回歸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,各機關應針對真正需要補貼的對象進行補貼,「現在社會想法反正就是丟給台電,有點在吃不要錢的午餐的意思。」吳志偉指出,社會福利本來就該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、爭取預算,不是都往台電推,未來自由化後,帳目要算得很清楚,應該付的錢就要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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