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,要在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,以免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;如因逾期繳納稅款,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
利息不服,務必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複查申請,以免遭程序不合駁回,確保自身權益。
南區國稅局舉例,甲君收到國稅局寄發的所得稅款通知書,其應繳納期間為3月1日至3月10日止,但甲君卻遲至6月1日才繳納,因此被國稅局加徵滯納金與滯納利息。惟甲君對被加徵的滯納金與利息不服,因此於6月2日提出複查申請。
報稅季雖已結束,但還
沒繳納稅款的民眾注意了!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民眾若逾期繳納,會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,如果民眾不服處分欲提出複查者,也要注意複查申請期限,否則會被國稅局駁回,反而賠了夫人又折兵。
逾期30天仍未繳納者,則將自滯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、即限繳日的隔天起算30日,直到民眾繳稅當天止,就滯納稅款及滯納金之合
計金額,依每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核算滯納利息。
官員進一步解釋,若民眾對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不服,應於滯納期間屆滿次日起算,30日內提出複查申請;經依稅法規定加徵滯納利息者,由於加徵滯納利息行為核屬行政處分,於滯納期間屆滿次日生效,納稅義務人如對該項處分不服申請複查者,應於該處分生效日次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。
國稅局官員表示,依據稅法規定,除罰鍰外,若民眾逾期繳納稅款,應自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,每超過2天,就會以尚未繳
交的稅款為基數,加徵1%的滯納金,為期30天。
然而,上述案例的滯納期滿日為4月10日,而滯納利息的生效日為4月11日,因此,滯納金的複查期限至5月9日,滯納利息的複查期限則到5月10日止。
甲君遲至6月2日才提出申請,已逾申請複查法定
期間,因此遭國稅局以程序不合駁回複查申請,除了應納稅款外,仍須一併繳納滯納金與滯納利息。
工商時報【王姿琳╱台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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