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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竹楊姓女子與陳姓前夫協議離婚,雙方對兩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沒有共識,楊女主張前夫會對子女表述「是你們媽媽不好,不應該離家出走」造成孩子心裡壓力,向法院爭取監護權,家事法庭法官認為陳男教養孩子尚有進步空間,判楊女勝訴,而陳男擁有探視權。楊姓女子與陳男民國97年結婚,婚後育有兩名子女、皆未成年,兩人因故分居,分居時議定每人輪流照顧孩子兩周,但陳男負責照顧期間,楊經常找不到孩子,又發現孩子被託付給陳男父母照看,孩子必須配合祖父母而無法穩定作息、影響成長,在協議離婚後,楊女向新竹地院聲請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。楊女主張,前夫照料孩子時常找不到小孩、或小孩被刻意帶出去,自己前往探視時又被刁難,前夫還向孩子表述「媽媽不該離家出走、是媽媽不對」等言語,造成子女心裡壓力,加上前夫忙於工作,孩子不是由父親親自照料、而是由祖父母託管,雙方無法共同監護,而自己工作穩定,更適宜照顧孩子成長。陳男抗辯,老家開設店面、小孩回家有長輩看顧,認為與前妻教育理念有落差,拒絕共同監護,認為自己才適合行使親權。家事法庭法官參酌社工訪視報告,認為陳男對孩子的管教以威嚇方式、親職能力略顯不足、管教方式有改進空間,親子依附關係尚屬薄弱,判楊女勝訴,陳男擁有探視權並每月需支付2萬餘元作為子女付養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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